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服务犬进入的,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