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占用盲道、无障碍通道等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