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职责,导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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