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驶离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罚款;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无障碍停车位监管职责的,对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