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