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的,或者无障碍设施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不衔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