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交通场所未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无障碍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