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无障碍城市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