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无障碍城市建设社会监督员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市民代表、有需求者代表等担任社会监督员,对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等无障碍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为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对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