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建设相关标准设置无障碍电梯、母婴室、无障碍卫生间或者厕位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