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下列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技术规范配建无障碍电梯,应当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识别电梯所在位置、运行方向以及所在楼层,并与周边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 (一)需要安装电梯的公共建筑; (二)机场、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口岸等交通枢纽和轨道交通站点; (三)主要干道、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