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设施、交通枢纽、医院、商场、酒店、居住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专门用于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停放。 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应当在机动车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证或者专用标志。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鼓励其他类型停车场经营者对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减免停车费用。 违法占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立即驶离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对不听从劝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