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或者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超过备注的业务范围直接提供服务的,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认可,并按照内地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和未取得资格证书擅自执业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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