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资质和专业人士执业资格认可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港澳企业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的备案,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备案申请。 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违反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被处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处罚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人员的备案,并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人员的备案申请;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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