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供电、用电安全或者供电、用电秩序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