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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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应当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工作格局,坚持教育、防范和依法惩...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间,保障被跨...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发生电力突发事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排险抢修,尽快恢复电力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电力供应、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保障其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作业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拒不停止作业...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用户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影响供电、用...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