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电力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设施所在区域规划采用综合管廊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的,该电力设施应当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