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