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