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其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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