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机制,依法防范和惩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