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供电,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做好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支持和配合政府重大项目建设。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其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更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