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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