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适当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障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正常生活空间,保障被跨越物体的安全,减少森林的砍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