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设立标志,并予以维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