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当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核准和规划许可的具体情况、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 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与产权人协商,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再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或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部分,需要修剪、砍伐或者依法拆除的,不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