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对林木先行修剪、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一)生产作业、交通事故致使林木倾斜或者倒伏,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二)自然生长林木即将或者已经造成放电、碰线等安全事故; (三)火灾、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林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电力企业应当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林业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