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电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电力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完善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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