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电力供应、使用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约定产权分界、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违约责任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