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应当保障其所有或者管理的电力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二)建立受电工程、设备技术档案并加强管理; (三)编制应急预案,制定并落实安全用电应急处置措施,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 (四)受电装置的标识应当规范,并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五)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规定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并制定受电装置安全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 (六)加强受电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规程的规定对受电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