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巡视、维护、检查电力设施及保护区域,及时抢修故障、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配合。进行巡视、维护、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证件,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的,电力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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