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林木进行修剪,保证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未及时修剪,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电力企业发现林木与架空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之间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林木产权人、管理人进行安全修剪。林木产权人、管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应当予以修剪;逾期不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依法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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