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在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建筑、管线等施工作业,或者在电力设施周围从事爆破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与电力企业签订安全协议,并在施工作业的三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电力企业。作业单位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监护,需要电力设施线路图纸等资料的,电力企业应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作业单位书面提出安全施工建议。作业单位应当根据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施工建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作业措施。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作业单位需要进行抢修、抢险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在抢修、抢险作业的同时通知电力企业;电力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实施安全指导及监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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