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电力设施保护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电力设施的保护。 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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