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集中清拆违法建筑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和协调,可以责成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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