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阻碍执法车辆通行或者破坏执法车辆等执法装备的;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扰乱执法部门办公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干扰执法人员正常生活的; (五)损毁已查封、扣押的物证、施工工具、施工材料、施工现场的; (六)其他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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