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回相关物品;无法通知的,应当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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