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三条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因其自然属性腐烂变质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所得款项暂予保存,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宜拍卖、变卖的水果、蔬菜等鲜活物品和其他食品,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后销毁。 扣押的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及时移送有法定处置权的行政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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