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暂停参加与申请回避事项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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