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创新工作的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科技创新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