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其他现场处置工作人员发放津贴补贴;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工作致病、致残、牺牲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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