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财政、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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