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