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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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
第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
第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第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
第二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
第三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