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