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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