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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