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