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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