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