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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