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